第十四條
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牽連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同犯罪者。
三、數人同謀犯罪者。
四、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五、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偽證罪、贓物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