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條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應命左列之人在場。
一、被告,但不能命其在場或認為於搜索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二、戶主、船主或管理人,但不能在場時,得命該住宅處所或船艦內之一人在場。
搜索非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除前項所列之人外,應更命二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