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條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但於陳述完畢後具結者,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結文應由書記官朗讀之,於必要時,並應說明其意義,結文內應命證人署名或捺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