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
醫師、藥師、藥商、產婆、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及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因業務知悉之事實,有關他人之祕密者,得拒絕證言。但經本人承諾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