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條
拘提證人,準用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四條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
罰鍰及賠償費用之處分,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審判中由法院或受命推事裁定之,證人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