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條
證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除得命賠償因不到所需之費用外,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其無力繳納罰鍰者,得以二元易科拘留一日,再傳不到者,亦同。但科罰鍰,前後不得逾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