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左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左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