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少年法庭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左列之管訓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
三、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前項裁定,得一併諭知左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第一款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每次以三小時為限,應於裁定時諭知其次數。第二款、第三款之處分期間,毋庸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