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再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曾經少年法庭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諭知,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為保護管束之執行者。
二、於少年法庭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執行訓誡處分時,曾受到場之通知者。
前項罰鍰,由少年法庭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庭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受罰鍰處分確定者,少年法庭應公告其姓名。
一、曾經少年法庭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諭知,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為保護管束之執行者。
二、於少年法庭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執行訓誡處分時,曾受到場之通知者。
前項罰鍰,由少年法庭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庭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受罰鍰處分確定者,少年法庭應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