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再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曾經少年法庭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諭知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為保護管束之執行者。
二、於少年法庭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執行訓誡處分時,曾受通知到場者。
對於前項受罰鍰處分之法定代理人,少年法庭應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