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個月,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免除或停止其執行,並於核准後,報知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庭備查。
前項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前條之規定,於前項之保護管束準用之;依該條第三項應繼續執行感化教育時,其停止期間,不算入執行期間。
前項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前條之規定,於前項之保護管束準用之;依該條第三項應繼續執行感化教育時,其停止期間,不算入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