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執行感化教育已逾一年,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交付保護管束;如少年於保護管束執行中,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之,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其停止期間不算入執行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