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同行書由觀護人執行。但少年法庭認為必要時,亦得命書記官、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
同行書應備二聯,執行同行時,應以一聯交應同行人或其家屬,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
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庭。
同行書應備二聯,執行同行時,應以一聯交應同行人或其家屬,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
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