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同行書,由觀護人執行,但少年法庭亦得命書記官為執行人。
前項執行人應以同行書示應同行人,執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