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庭得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認為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同行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簽名:
一、應同行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辦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由。
三、應與執行人同行到達之處所。
四、執行同行之期限。
同行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簽名:
一、應同行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辦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由。
三、應與執行人同行到達之處所。
四、執行同行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