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少年法庭得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同行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簽名。
一、應同行人姓名、性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事由。
三、應與執行人同行到達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