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庭所為左列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但輔佐人提起抗告,不得與選任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一、第四十二條之處分。
二、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三、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四、第六十條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
一、第四十二條之處分。
二、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三、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四、第六十條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