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少年法庭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裁定諭知管訓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