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
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