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五條之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代以感化教育。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命交保護管束或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由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為管訓處分之少年法庭裁定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由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知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庭備查。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由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知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庭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