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不服從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
甲、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乙、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不正當場所者。
丙、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者。
丁、經常攜帶刀械意圖鬥毆者。
三、少年無家可歸而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足認為有影響社會治安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