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派員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覆,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