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理時,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或不為全部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文件。
三、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無故拒絕監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不為必需之答復。
五、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