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條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前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