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條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董事長、常務董事、總經理或經理,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前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二年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