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條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人或要保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並處保險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