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條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人或要保人故意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