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