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人壽保險單,除應記載第七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年齡。
二、受益人之姓名,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或時期。
四、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