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保險費,係按照保險單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如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間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