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
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第二兩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