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八條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額,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公司章程載有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者,前二項股份總數之計算,不包括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依第二百六十二條發行股份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