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或拒絕。
公司負責人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者,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或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六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