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條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其設分公司之地區限制外國人居住或其業務限制外國人經營者。
三、第四百三十五條所列各款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對於中國公司不予認許者,得不予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