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條
有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其中半數以上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且其出資額合計須超過公司資本總額二分之一。
股東人數因繼承或遺贈而變更時,不受前項二十一人之限制。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