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四條
外國公司應於認許後,將章程備置於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處所,或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名冊。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