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三條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之陳述或記載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