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八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股東會選任董事,同時選任監察人者,應與選任監察人合併舉行;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依前項規定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東,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選舉權,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