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六條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國境內經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偶派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為法律行為時,應報明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一、公司名稱、種類、國籍及所在地。
二、公司股本總額及在本國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公司所營之事業及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所為之法律行為。
四、在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
前項申請備案文件,應由其本國主管機關或其代表人法律行為所在地之領事官簽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