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條
股東名簿應編號載記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股東名簿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