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其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得由主管機關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價格及行發條件,應歸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