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或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