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