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九條
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重整債權及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在重整程序中視為確定;有異議者,由法院裁定之。
對前項裁定,利害關係人得為抗告;但在抗告程序中,權利人應依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