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聲請事項有不實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
六、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無經營價值者。
七、公司未依本法公開財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