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條
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依左列關係人之一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
一、董事會。
二、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董事會為前項聲請,應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