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公司分為左列五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二十人以下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五、股份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五人以上之有限股份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之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