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或不實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