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條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數及每股金額。
四、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五、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本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