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條
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七、定有執行業務股東者,其姓名。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公司為公告之方法。
十、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